使用条款及准则(旅游服务供应商)

如贵公司提交申请成为「旅游服务供应商」及使用本网站的资料及 / 或材料,即表示贵公司确认贵公司已符合下文所述的旅游服务供应商标准,并同意遵守使用条款及本网站规定的其他适用条款及细则,而有关使用条款、其他适用条款及细则对贵公司亦具约束力。

若于任何时间发现所提交的资料属于失实或不确,或违反适用于贵公司的登记或本网站的使用条款及细则,香港旅游发展局(旅发局)有权立即将贵公司除名并终止贵公司的本网站使用权。

贵公司同意,旅发局可使用贵公司不时为申请和展示所提交的资料作为内部行政、市场营销、推广、研究及统计用途。旅发局亦可因业务需要与其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贵公司提供的资料。阁下亦同意旅发局可把资料于本网站内展示,以及与其他旅游服务供应商分享。

旅游服务供应商一般标准:

  1. 贵公司是一间已注册、已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有效地在香港法律下存在之公司,并持有一切必须及有效的牌照及许可证以经营业务。
  2. 贵公司必须为访港旅客提供产品及/或服务。
    1. 从此声明日期起计之对上之12 个月内,没有任何向旅发局、消费者委员会或其他有关之团体或机关,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香港旅游业议会及香港旅行社协会,作出有关本公司之投诉,且投诉属实;
    2. 贵公司保证在接获任何上述投诉后会通知旅发局;
    3. 贵公司明白如在任何12 个月内收到三宗上述之投诉,除非贵公司能向旅发局证明并令其满意上述之投诉是无理据或不合理,否则贵公司会自动从名单上被剔除;
  3. 贵公司用以经营业务之物业乃处于香港,容易确认为贵公司的商业营运机构,并已设有适当设备。
  4. 贵公司业务运作受到妥当而充份的管理,及由富经验并受过有关训练的人士负责。
  5. 贵公司财务状况健全。
  6. 贵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并时常维持业务经营之应有操守,亦以合作的态度处理顾客之投诉。
  7. 贵公司承诺会在旅发局的要求下,提供有关此申请之一切资料及文件。否则,贵公司的申请有可能会被拒绝,或随时被剔除在名单外。
  8. 贵公司承诺当有任何会导致以上资料失实或不正确的情况时,会通知旅发局。
  9. 贵公司明白若声明中的任何资料失实或不正确,或在任何时间变得失实或不正确,或贵公司违反任何由旅发局所订立有关列入名单上或注册的条件,贵公司在名单上的名称会随时被自动剔除。
  10. 贵公司明白旅发局有独立而绝对的酌情权,可接受或拒绝贵公司的申请,又或从名单或登记上移除贵公司名称,又或随时订下或删除任何旅发局认为有需要而与申请列入名单或登记有关之条件,而无需预先通知。

如贵公司经营酒店 / 持牌宾馆 / 青年旅舍:

  1. 贵公司持有根据《旅馆业条例》规定而发出的有效牌照;
  2. 贵公司是香港酒店业协会、香港酒店业主联会或香港青年旅舍协会会员;
  3. 持牌旅馆经营者必须是「优质旅游服务计划」认证商户。

如贵公司经营香港本地旅行社 /旅行代理商 / 本地接待旅行社:

  1. 贵公司是香港旅游业议会会员,并持有由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所签发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按《旅行代理商条例》获豁免者除外)。

如贵公司提供场地:

  1. 场地须设有专用(功能)空间以支援企业会议、展览及奖励旅游活动,如企业会议、奖励旅游、会议、节日聚会、团体晚宴、网络联系宴会、工作坊、团队建设活动等。最理想为有不同大小的空间,每个多功能厅最少能容纳20人。
  2. 须提供泊车设施(或提供在场地步行距离内可有的泊车设施信息)。
  3. 场地须拥有过去12个月内举办有关于会议、展览及奖励旅游活动的记录。

如贵公司是专业会议服务规划公司:

  1. 贵公司须拥有曾举办国际和区域会议的记录。记录须为过去24个月内,最少有四项各有200位或以上海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如贵公司是本地会议及奖励旅游活动承接公司:

  1. 贵公司是香港旅游业议会会员,并持有由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所签发的有效旅行代理商牌照(按《旅行代理商条例》获豁免者除外)。
  2. 贵公司须拥有举办海外企业会议、国际和区域会议或奖励旅游的记录。此记录须为过去12个月内,最少曾举行两项有20位或以上海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如贵公司是展览主办机构:

  1. 贵公司须拥有在过去24个月内最少一次在香港举办贸易展览的记录。
  2. 记录细节必须符合下列定义:只有在香港举行的经常性贸易展览会,总展览面积于1,819平方米以上,才能计算在内。

如贵公司是会议及展览服务供应商:

  1. 贵公司为香港展览会议业协会注册会员,拥有在过去24个月内曾在香港协办会议、展览及奖励旅游活动并提供公共关系、演出安排及后勤渡运服务等记录。
  2. 服务供应商能以普通话和英语等至少两种语言提供服务。

如贵公司提供会议、展览及奖励旅游产品和活动:

  1. 贵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活动是为20人或以上的企业会议及奖励旅游团体而设。
  2. 能以普通话和英语等至少两种语言,来提供会议、展览及奖励旅游产品和活动服务。
  3. 如上述产品和活动是指导游旅程,所聘用的导游须持有由香港旅游业议会所签发的有效导游证件。
  4. 贵公司须拥有过去12个月内的举办企业会议及奖励旅游产品和活动的记录。

如贵公司经营邮轮公司 / 邮轮旅游代理商 / 船务代理商 / (客运)码头:

  1. 如贵公司经营邮轮公司,航程必须包括海外目的地。
  2. 如贵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必须拥有过去12个月内提供该服务记录:
    1. 邮轮旅客访港及/或出境服务
    2. 邮轮旅客旅游安排
    3. 船只 / 邮轮旅客靠泊设施

如贵公司经营餐馆 / 零售商店 / 发型屋:

  1. 贵公司必须是「优质旅游服务计划」认证商户。

如贵公司经营大型购物商场:

  1. 贵商场内必须有20间或以上正在营运的商店。

如贵公司提供轿车 / 旅游巴士:

  1. 须持有由运输署发出的有效客运营业证 / 出租汽车许可证以提供旅游服务 / 国际客运服务 / 合约式出租服务。

如贵公司是渡轮 / 游艇营运商:

  1. 贵公司须持有有效的游艇注册牌照以提供旅游服务 / 或有效的游乐船只牌照以提供租船服务。

如贵机构 / 院校提供培训课程:

  1. 根据「一般标准」第2条,贵机构 / 院校必须提供与香港旅游及酒店服务业有关的培训课程。
  2. 根据「一般标准」第3条(a)及(b),贵机构 / 院校在该段所述时期内,必须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局之核准供应商,同时并没有任何对贵机构 / 院校向教育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所作出而查明属实之投诉。

 

本页于2014年5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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